苏州专业要账:企业破产后如何清偿债务?

来源:苏州讨债要债公司   发表时间:2025-11-08

  苏州专业要账:企业破产后如何清偿债务?

  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依法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但很多人对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顺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存在疑问,理清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应对企业破产相关事宜。​

  首先要明确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如银行贷款、应付账款等)。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例如某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共计 500 万元,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00 万元,欠职工工资和社保 150 万元,欠税款 50 万元,普通债权 300 万元。清偿顺序为:先付 100 万元破产费用,再付 150 万元职工费用,接着付 50 万元税款,剩余 200 万元按比例清偿 300 万元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可获得 66.7% 的清偿。​

  其次要了解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的权益与应对方式。债权人应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通常自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 30 日至 3 个月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以便参与债务清偿。若对债权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如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等。若企业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相关行为,追回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分配。例如某企业破产前,将价值 100 万元的设备无偿转让给关联公司,债权人发现后申请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追回设备拍卖后用于清偿债务。​

  最后要明确债务人(企业)在破产中的责任与权益。企业破产后,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除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抽逃出资等情形)。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法人资格终止,未清偿的债务不再偿还。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剩余债务股东无需偿还。同时,债务人应配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如实提供企业财产状况、财务账簿等资料,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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