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要债公司 发表时间:2024-04-15 13:03:26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订立或实行之前预先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1、效果
(1)假如合同正常实行,则定金就作为价款付出;
(2)假如合同不实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付出定金的一方的,没有权利收回;收款的一方,应双倍返还。
2、首要法律特征
(1)惩罚性。假如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假如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特定性。分两方面,一是担保的主体特定,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供给债的定金担保;二是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则为金钱的偿付。
(3)最高限额的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越,则超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杰出特点,虽然只是一方当事人为必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能够约束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5)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许作为反担保。
确保金
确保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实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1、效果
确保金也具有相似定金相同的担保合同实现的效果,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并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好定金的效果功能(如:合同订立的确保、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建立的证明、或许合同免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确保金不具备的。
2、方式
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其债务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供给的确保金。
另一种方式的确保金,是两边在合同建立时分,为确保各自义务的实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一般为公证机关)提存的确保金。
3、确保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没有限制
即两边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好在合同实行前、合同实行过程中皆可;确保金的数额能够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总价款的20%,并且有必要是在合同约好时或许合同签订前给付。